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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意味着医保监管对象将由机构延伸至个人。
9月27日,国家医保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颜清辉表示,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是解决医保基金监管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依然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传统监管模式只能处罚医药机构、无法‘监管到人’‘处罚到人’是重要原因。”颜清辉表示,通过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具体责任人,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记分管理,突出了监管的精准性,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能有效遏制医保基金滥用现象,同时也是对遵规守法的医务等相关人员的保护。
《指导意见》明确,将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对象。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这家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就获得医保支付资格,同时也纳入医保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医院的相关人员,包括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医疗类、护理类、技术类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在医保部门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现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其予以记分。相对较轻的记1-3分,重一点的记4-6分,更严重的记7-9分,最严重的欺诈骗保等行为记10-12分。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的,将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从长远考虑,医保局将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医保诚信档案。每个人都将获得唯一身份代码,这个代码在全国医保系统就如同个人身份证一样,是终身唯一的,不随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而变化。每个人将拥有自己的医保诚信档案,全面记录其记分情况以及其他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
在《指导意见》附件中,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三种。登记备案状态暂停或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影响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在医保监管对象从机构延伸至个人的过程中,如何在制约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避免处理范围过大,防止”误伤”?对此,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表示,将限定范围,避免处理面过大。
《指导意见》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才记分,没有责任的不记分。同时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负主要责任的多记分,负一般责任的少记分。
此外, 还将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健全争议处理机制。鼓励改正,建立修复机制。
为了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指导意见》明确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对地方医保部门有“三个允许”,允许地方分步骤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允许地方在《指导意见》框架内进行本地细化完善,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允许省级医保部门在省内选取部分地市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再在全省推开。
医改专家徐毓才对第一财经表示,在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下,此时推出《指导意见》,能够对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比如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药剂人员、医保经办人员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医保基金使用行为。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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